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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聘用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提升引进国外智力的效益,推动我校建设成为“百年名校”的总体目标,同时切实保障外籍专家的权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聘用专业外教(简称“外专”)和语言外教(简称“外教”)暂行管理办法。

专业外教是指各院级聘用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聘请的主要承担用外语讲授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外籍专家,按照在校工作时间分为长期专业外教(聘期在一学年以上)和短期授课专业外教两类。  

语言外教是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各聘用单位的教学需求所聘请的以讲授口语、写作、听力、阅读等语言基础课程为主的外籍教师。

第二条 聘用外专和外教要贯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引智工作方针。各院级聘用单位要本着“加大力度,择优选聘,保证重点,讲求实效,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聘请外专(外教)的力度,将聘请外专(外教)工作与推进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紧密结合;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并协助各聘用单位做好外专和外教的聘请工作,加强聘专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

二、外专(外教)的聘用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聘用外专和外教的条件要严格把握,提高聘请质量。应聘来我校工作的外专和外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国内无法律纠纷,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专业外教的聘用条件和范围
  (一)拟聘为长期专业外教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包括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应具有二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历;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

 经报学校批准,学院可聘用部分短期授课的专业外教。短期授课的专业外教聘用条件一般应不低于长期专业外教的标准。聘请在知名专业公司工作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外籍人士担任短期授课专业外教,聘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鼓励经管类学院聘请长短期专业外教。由专业外教授课的专业课程门数原则上经管类专业不少于3门。现阶段各学院聘请的专业外教可以教学为主,主要承担专业课的教学任务;各重点研究机构聘请的专业外教,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任务。

第五条  语言外教的聘用条件和范围

(一)拟聘为语言外教者,原则上应具有语言文学、教育学或相关学科学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有二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在本国语言、文学以及相关学科等方面有一定的造诣;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

(二)语言外教目前主要聘用在外国语言文学、国际会计、ACCA、CIMA、国际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投资与结算、国际旅游管理、国际市场营销、FRM、CFA等涉外专业,一般只承担教学任务。

  三、外专(外教)的聘用程序

第六条  外专(外教)聘用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聘用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聘外专(外教),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批计划,未纳入聘用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聘用。外专聘请人选由各聘用单位进行物色,外教聘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需求统一聘请。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语言外教的聘请、经费管理等职能划归外国语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教的手续办理和生活管理。

 第七条  聘用长期专业外教由聘用单位填写《江西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审批表》,并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拟聘专业外教简历、护照、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等材料,由人事处等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聘用短期授课专业外教由聘用单位填写《江西财经大学聘用短期授课外国专家讲学(访问)审批表》,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聘用语言外教由聘用单位填写《江西财经大学聘用语言外教需求审批表》,经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选聘。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在未取得独立的聘专资格前,可将本院语言外教需求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为招聘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长期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省教育厅、省外专局、省外办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发给受聘者,由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工作签证(Z签证)。
  第十一条 专业外教由聘用单位进行联系,落实授课、讲学和科研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 长期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入境后的生活住宿安排、解聘或续聘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的外事活动,由聘用单位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拟定计划,相互协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配合。

  四、 外专(外教)的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长期专业外教的聘用管理由人事处负责,短期授课专业外教的聘用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语言外教的聘用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的涉外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专业外教的选聘、教学和科研管理由各聘用单位负责。长短期专业外教的聘用信息均由聘用单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校与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均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式管理。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长期专业外教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负责与其签订,短期授课专业外教的聘用合同经学校批准后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语言外教的聘用合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根据聘用计划来组织实施外专(外教)的教学、讲学和合作科研等。聘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要求外专(外教)递交一份工作总结,同时对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别报送人事处、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语言外教的总结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学任务执行情况、我方教师与语言外教合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长期专业外教的考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短期授课的专业外教的考评由各聘用单位负责实施。各单位如拟续聘长期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应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评估情况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五、 外专(外教)合作教师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为所聘外专(外教)配备一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具有一定外语基础、工作认真负责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帮助。具备双语表达能力的专业外教不配备合作老师。合作教师的配备要从严把握,经聘用单位选定后,合作老师信息应随外专(外教)聘请申报表同时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备案。一名外专(外教)最多只配备一名合作教师,一名合作教师一学期最多只负责协助一名外专(外教)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合作教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外专(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遵守外事纪律,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

(二)根据学校和聘用单位教学管理规定,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帮助外专(外教)了解教学任务和教学要求,协助其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三)积极配合外专(外教)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并注意收集和积累外专(外教)的讲课资料和科研资料。

(四)主动介绍聘用单位的人才培养及教学工作有关情况,注意听取外专(外教)的意见和看法,并及时向聘用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坚持听课,了解外专(外教)与同学们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外专(外教)的沟通,主动与他们交换教学方面的意见,提高教学质量。每学期(每门课)听课不少于四次。

(六)每学期结束前向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聘用单位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提交所负责外专(外教)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合作教师配合外专(外教)开展的工作应据实计入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报酬。语言外教的合作教师其工作量可按2课时/周核定。每学期末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合作教师的名单和工作量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计入合作教师的工作量。

长期专业外教的合作教师其工作量按2课时/周核定,每学期末由各聘用单位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计入合作教师的工作量。短期授课专业外教的合作教师其工作量按专业外教实际授课量的1/3核定。

六、外专(外教)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聘用单位加大聘请外专(外教)的力度,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一)长期专业外教的经费管理。学校与长期专业外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协议工资等相关待遇,有关费用支付参照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承担和安排。

(二)短期授课专业外教的经费管理。学校财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各学院聘请短期授课的专业外教,并保持聘专经费预算每年适度增加。短期授课的专业外教课酬支付标准,可参照教授900-1000元/课时,副教授700-800元/课时,讲师500-600元/课时的标准执行。具体支付办法由财务处与相关学院商定。

(三)语言外教的经费管理。语言外教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预算,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后支付。语言外教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实行协议工资。其基本工作量为每周16课时,课酬标准按照本科学历90元/每课时,硕士研究生学历100元/每课时计酬;超课时均按100元/每课时计酬。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续聘外教每年每月工资增加200元,最多可增加400元;并给予相应的水电补贴和国际旅费补贴。其他相关在华费用标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财力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安排。为现代经济管理学院代聘的语言外教所发生的费用和课时费由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承担。

七、外专(外教)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统一的教学管理。专业外教的教学管理由聘用单位会同教务处进行安排;语言外教的教学管理由外国语学院统一安排(国际学院由其会同教务处单独安排)。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做好实现学生在百合信息平台选修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课程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对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教学质量的监管。教务处应将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的授课统一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或教学督导组开展听课、教学评教等活动,各聘用单位和外国语学院予以必要的配合,外教合作老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学生评教、专业同行评教相结合,努力提升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的教学质量。短期授课专业外教的评教工作由聘用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在教学中不能教授与我国法律和教学计划不相符的内容。在课上、课下或其他场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传教。

八、外专(外教)的解聘

第二十三条 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与专业外教或语言外教解除合同: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经聘用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三)有反华言论,侮辱、打骂、体罚学生的行为的;

(四)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五)其他违约情况的。

聘用单位应注意搜集有关证明材料,并且与外专(外教)就中止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时告知外专(外教)将《外国专家证》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回江西省外国专家局。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教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若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